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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事 代 理 服 务 指 南
一、人事代理简介
人事代理是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一种新型的人事管理制度。是指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接受用人单位或个人委托,依据法律法规,运用社会化的服务方式,对人事业务实行综合性专业化的代理服务。
二、人事代理范围
“三资”企业、股份制企业、私营企业及其他无主管部门或不具备人事管理条件的单位;各类自愿委托代理的企事业单位。
各类用人单位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辞职、辞退、解除聘用或劳动合同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自费出国留学人员;其他自愿委托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三、人事代理内容
(一)提供人才、人事法规政策咨询;
(二)进行专业技术培训;
(三)管理委托对象的人事档案、人事关系,办理有关流动手续,出具与档案内容有关的证明材料;办理委托人员的身份确认、转正定级、工龄计算、档案工资调整、职称及其他执业资格的申报,聘用合同鉴证;
(四)代办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
(五)用人单位或个人委托的其他人事代理事项。
四、人事代理业务办理程序:
(一)单位委托人事代理的程序
委托单位提交委托人事代理申请书,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批准成立文件、委托代理人员名单,聘用合同等材料,经审核无误后,填写《代理人员情况登记表》;签订《单位委托人事代理合同书》,交付规定的代理服务费。
(二)个人委托人事代理的程序
在职流动或待业的,须提供本人身份证、毕业证或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聘用、解聘、辞退证明或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其他有效文书。毕业生办理人事代理的,持毕业生就业办公室出具的大中专毕业生就业通知书,经调档审核无误后,填写《代理人员情况登记表》,签订《个人委托人事代理合同书》,交付规定的代理服务费。
(三)出具证明材料规定
1、出具证明材料的范围及内容。
出具证明材料范围仅限于委托人事代理对象或人事档案存放在本中心的流动人员。证明内容限于与档案内容有关的材料及其他如出国政审、婚姻证明、公正证明以及应委托对象要求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其他证明。
2、办理程序。
(1)出国政审。
属因私出国的,须提交申请报告、所在单位同意出国的证明及现实表现材料、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公安机关签发的中国公民因私出国通知单、政审表。属因公出国的,还须提交出国任务批件。工作人员对提交的材料进行认真审核,经审核无误的,出具相关证明。
(2)婚姻证明。
当事人须提供本人申请报告、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街道小区居委会出具的婚姻证明材料,本人身份证和户口本。经办人员将提供的材料与档案记载核对属实的,为其出具婚姻证明(介绍信)。
(3)其他证明。
经办人员根据委托对象的申请报告,经查阅档案后,如实出具相关证明。
(四)职称(资格)考评
1、参加职称(资格)评审须提交下列材料:
(1)专业技术职务呈报表;
(2)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简表;
(3)推荐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基本情况一览表,初级原件1份、复印件14份,中高级原件1份、复印件9份;
(4)任现职以来反映本人业务水平、能力、成绩的工作报告、论文、著作、作品以及成果证明、获奖证明等原件;
(5)学历证明原件;
(6)外语考试成绩单;
(7)计算机测试合格证;
(8)继续教育证书;
(9)考绩档案表及最近五个年度的年度考核表;
(10)业务总结;
(11)六公开监督卡。
2、参加职称(资格)考试须提交下列材料:
(1)资格(水平)考试报名卡、报名表;
(2)近期一寸免冠照片3张;
(3)学历证明。
3、职称评审年限要求:
(1)正规全日制院校大中专毕业生定职年限要求:
中专毕业满一年直接定员级职称;大专毕业满三年或本科毕业满一年直接定助级职称;研究生毕业满三年或博士毕业满一年直接定中级职称。
(2)其他职称评审年限要求:
①高级:本科毕业,任中级职称五年以上;
②中级:本科毕业,任助四年;大专毕业,任助五年。
③助级:本科毕业,见习一年;大专毕业,工作满三年;中专毕业,任员四年。
(4)其他如会计、经济等须考试取得职称资格的年限规定以通知为准。
(5)破格条件经办人员按市职称考评部门的统一部署,及时将符合条件人员的有关材料报送职称考评部门参加职称(资格)考评。
(五)代办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等。
1、代缴范围:委托本中心进行人事代理(本单位未建立劳保账户)的各类用人单位和个人均可由本中心代缴劳动保险、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等。
2、缴费标准:
月劳保金=月缴费工资乘以缴费比例。月缴费工资应在劳保事业处规定的最低限和最高限之间。原则上按实发工资计算,缴费比例以当年劳保事业处所定比例为准。
3、缴纳方法:
(1)个人缴纳:首次缴费的须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及本人一寸免冠照片三张,购买劳保手册,办理登记手续;续缴的,须持劳保本办理续缴手续。
(2)单位缴纳:须持缴费人员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和一寸免冠照片三张,购买劳保手册,按月及时缴纳社会保险费。
参保单位或人员自投保之日起,每年都应及时缴纳劳保金和大额医疗救助金,不允许单独缴纳其中一项,不及时足额缴纳时间超过六个月的,视为自动放弃缴纳,原则上应在每年4月底前缴费纳上半年或全年费用,9月底前缴纳下半年费用。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自负。逾期不缴或重新缴纳的,需按劳保事业处的规定缴纳一定数额的利息和滞纳金。
其他:
1、计划生育的管理;
2、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转递、材料的收集、整理、利用和保管(流动人员档案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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